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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程序和要求(试行) |
2007/1/15 阅读次数:1116 |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三、申请条件 申请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 (二)身体健康,满足检验检测工作对身体的特殊的要求; (三)有一定的文化程度; (四)有一定的技术职称; (五)有与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工作经历; (六)通过规定的专业技术理论和实际技能的考试,成绩合格。 具体条件及考试的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一)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发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1.高级检验师; 2.检验师(初试); 3.氧舱、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员; 4.高级无损检测人员。 (二) 下列检验检测人员考核的受理、审批,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1.检验师(复试); 2.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检验员; 3.中、初级无损检测人员。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包括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等程序: (一)申请 申请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申请人,应当向许可实施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2.学历证明(并提供复印件一份); 3.县级医疗卫生部门的体检证明; 4.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 5.组织考核机构出具的考试成绩单。 (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登记表(或者申请书)上签署意见;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三)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胸卡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证件。 发证机构可以以文件形式统一公布许可人员名单。 具体的程序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考核组织机构接到申请人报名考试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可以安排考试,其告知的时间应该满足申请人能够参加考试。 (二)考核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考核组织机构应当将考核成绩单送交申请人,并通知受理、发证机关。 (三)受理机关应当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四)审批、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手续,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关人员证件或者不予许可决定。 七、考核组织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的考试工作的组织,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 技术监督局专门成立的考试委员会或者交由的检验检测机构、社团组织(以下统称考核组织机构)负责,并向社会公布。 申请取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人员,应当向考核组织机构填报人员登记表(或者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下载)报名参加考试。 考试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订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等技术规范进行。 考试应当采用统一考试方式进行,具体时间根据申请人的数量决定。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和无损检测测人员的考核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考试组织机构在年初向社会公布。 八、复查换证 检验检测人员证件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本程序重新申请考核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相关的检验检测人员考核规则。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如工作单位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资格证件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申请书已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并出具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变更证件。 (二)获得有效证件的人员在按照规定办理复试申请后,由于单位变化、疾病、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按照国家、地方有关规定收取。 (以上内容仅供学习参考,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文件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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